饶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饶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
《饶阳县公共租赁房分配管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饶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饶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家庭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饶阳县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案。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二、分配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特殊群体优先原则;
(3)坚持保障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房的原则。
三、分配方式
(1)依据申请、审核情况,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0.8倍以下)、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0.8-1.5倍以下)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梯次保障”的原则进行配租。
(2)按照人性化分配原则,申请人凭残疾证可优先选房,其余房源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予以确定。
(3)鼓励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合租,合租者在同类人员中优先配租。
(4)申请家庭或申请人放弃选房资格或不服从分配的,该家庭将进入轮候顺序,等待下一次配租机会。
(5)公租房实行轮候制,房源不足时可通过继续筹集实物房源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
四、申请办法
(一)准入条件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2)收入水平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建筑总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4)在工商部门无注册信息,或有注册信息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
(5)在车管部门无车辆信息;
(6)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2)申请时年满18周岁且未婚,在当地工作未满五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 收入水平在规定标准以下(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在工商部门无注册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信息;
(5)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
(1)申请时年满18周岁;
(2)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一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 个人或家庭收入水平在规定标准以下(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在工商部门无注册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信息;
(4)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我县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已经在拆迁中获得补偿或安置的;
(3)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复印件资料时必须携带相应原件,由验证人验证无误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资料均为A4纸,并且不得涂改。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饶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2、新就业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饶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含共同承租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6)申请人的住房情况;
(7)申请人收入证明。
3、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饶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5)申请人(含共同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申请受理部门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
(2)外来务工人员在单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
五、审批程序
按照《饶阳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乡镇、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受理审核、公示;
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初审合格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情况;
民政局会同各有关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审核,进行收入认定;
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综合审定;
政府公示。
六、使用管理
(1)分配结束后,享受配租家庭在抽号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在指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与饶阳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清入住手续后领取房屋钥匙。
(2)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根据相关政策按阶梯式收取:城镇低保家庭在低保保障面积内免租金,超出低保保障面积的暂按1.6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城镇低收入家庭暂按1.6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暂按4元/平方米收取租金。
(3)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如果分配到公租房,因个人原因放弃的,两年之内将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公租房是政府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不能转租、出借、闲置,不得违规装修,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七、退出管理
(1)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承租人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待审核无问题后方可退租;
(3)由承租人违规导致退出保障房体系的,承租人自行承担后果;
(4)承租人及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八、违规处理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且今后不得享受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当本人或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后,不再具备入住条件的;
(3)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的;
(4)改变公租房结构或用途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2、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可向监察机构通报,对相应责任人作出处理,并通报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
九、其他事宜
1、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要自觉按要求参加年度审核;申请人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已租公租房。
2、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年度审核工作。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分配入住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租住房租赁合同》处理。
4、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电话,接受各界群众的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318-7327366。
饶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